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名称 |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 |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 |
| 施行日期 | 2026年4月1日 |
| 同时废止 |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01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2019)、《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2021) |
编码与溯源:每块电池都要可追溯
- 动力电池须按国家标准编码并粘贴标识,编码应唯一、准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编码及标识。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溯源信息平台,并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综合利用企业:手续不全不得开展
- 未依法完成投资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环保和安全设施建设、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的,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第十八条)。
- 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第十九条);违规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第二十二条)。
2026年7月30日:“梯次利用”概念退出
新办法不再采用“梯次利用”的说法。2026年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有关行业活动:
- 废止《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中“梯次利用”有关条款,不再开展“梯次利用”企业公告管理,已公告的“梯次利用”企业移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已公告的“再生利用”企业名单继续有效。
- “梯次利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紧废止或修订。
- 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的电池产品,应符合应用领域的质量标准,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纳入一般电池生产监管。
哪些领域禁止使用废旧动力电池?
废旧动力电池不得以电池包、模块、单体等形式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据报道,目前这些领域已涵盖:
- 电动自行车
- 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
- 100kWh以上储能系统
- 移动电源
- 玩具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电池缺失视为车辆缺失
- 应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认定为车辆缺失(第二十一条)。
- 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综合利用企业,或交给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第二十条)。
- 须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和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信息报送时限
| 主体 | 入库信息 | 出库信息 |
|---|---|---|
| 综合利用企业 | 接收后30日内 | 移交出库后30日内 |
| 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企业 | 回收后15日内 | 移交出库后15日内 |
报送企业还应检查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对货源方意味着什么?
- 选对接收方:废旧动力电池要交给依法设立的综合利用企业或合规回收服务网点,交给不合规的主体会被处罚。
- 保护好编码:交接时保持编码和标识完好,便于溯源和信息报送。
- 留好记录:保留交接单据,配合完成出入库信息报送。
晏金新能源只与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的企业合作,再利用电池不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100kWh以上储能系统、移动电源、玩具等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合作前可以电话咨询交接要求,或查看锂电池回收了解流程。
本文依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部门规章原文整理,条款以原文为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令第73号;2026年7月30日公告内容参考工信部公告转载及央视网报道。